任春晓
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任国峰
赵长发
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任春晓,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国峰,男,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赵长发,男,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任春晓申请执行赵长发(2014)林商初字第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赵长发于2015年6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赵长发称,异议人所承包牡丹江至莲花线路黑C05773客车的营运线路不能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归国家所有,任何人单位无权予以确认权利,更无权转让或变更其权利,异议人与任春晓之间尚有未支付的欠款仅为13.5万元本金,因此,对超过欠款金额不应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异议人有其他财产,黑C05773客车并不是唯一的财产,异议人欠的钱并不是车辆及运营权,而在诉讼中也没有主张对客车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异议人在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不能执行此车辆及运营权。不应将福田牌黑C05773号车辆予以评估。海价民鉴(2015)第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做出真正的市场价值,不能予以拍卖,评估值40万元说明有人为操作之嫌。福田牌黑C05773号车承包经营的是二个时点,当时异议人办理此二个时点时的市场价就是100万元,一个时点是50万元,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尊重事实评估,不能据此予以执行,鉴定机构人员均没有提供资质证明,不能证明其鉴定意见为合法。综上,请求解除异议人所有的黑C05773号客车查封。并终结对黑C05773号客车的执行,异议人愿用其他财产偿还任春晓实际借款,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赵长发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对其所有的福田牌黑C05773号客车及客运线路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获价款偿还其债务,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主张的理由混淆客运线路承包经营权和客运线路营运权的区别,对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应另行主张权利,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主动申请及交付标的物,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赵长发提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赵长发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对其所有的福田牌黑C05773号客车及客运线路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获价款偿还其债务,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主张的理由混淆客运线路承包经营权和客运线路营运权的区别,对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应另行主张权利,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主动申请及交付标的物,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赵长发提出的异议请求。
审判长:张守业
审判员:孟凡飞
审判员:徐升慧
书记员: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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