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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煤炭总医院方圆分院副院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安,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双矿医院有限公司方圆分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负责人:朴喜双,该院院长。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双鸭山煤炭总医院方圆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任某某确认的地址、联系方式通过邮寄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因上诉人任某某所确认的联络信息存在问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家中无人),开庭传票未送达致其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应视为传票已送达。上诉人任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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