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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磁县捷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广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捷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
法定代表人:岳贝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磁县捷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广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贵

书记员: 朱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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