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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章,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青冈县环保局司机,住青冈县。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72500元,利息87000元,合计159500元;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2500元,约定月利率1分,借款于2014年4月1日还清,逾期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张某某明确否认其与任某某间存在借贷关系,称其只与邹月和间存在借贷关系,任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张某某向其借款的证据锁链,不能证明张某某向任某某借款的事,现有证据也无法印证任某某与邹月和间存在债权转让关系,任某某起诉材料中,无法证实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贲洪伟

书记员: 姚琳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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