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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改成与任常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改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魏县大辛庄乡大东北村人。
委托代理人史献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
被告任常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魏县大辛庄乡大东北村人。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魏县大辛庄乡大东北村人。
委托代理人姜惠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改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任常某及任常某、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要建房的宅基,已有魏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魏集建(宅基)字第230141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被告阻挠原告建房双方产生矛盾。经现场勘验,原告之宅基既不与被告土地接壤又无相邻关系,更未侵犯被告之合法权益,被告辩称系耕地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被告干涉原告建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常某、赵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任改成建房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任常某、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雪娟

书记员:史振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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