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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孔建安(河北张家口君安法律服务所)
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梁秀燕(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原告(并案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孔建安,张家口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并案原告):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东大街32号张家口市电大院内6号楼知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秀燕,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任某某与被告(并案原告)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相关规定,本案并入原告知行公司诉被告任某某、第三人张家口广播电视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此案并入(2016)冀0702民初1329号案中一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此案并入(2016)冀0702民初1329号案中一并审理。

审判长:武剑虹

书记员: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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