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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女,2000年1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
法定代理人:高小艳,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庭外和解)。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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