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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王某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王某发

原告任某某,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发,个体经营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任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任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审判长:殷积长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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