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王某发
原告任某某,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发,个体经营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任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任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审判长:殷积长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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