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任景升,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帅某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平安堡镇水泉甸子村申家胡同。组织机构代码055XXXXX。
法定代表人杨志帅,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肖佳宏,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洪涛,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兴隆县帅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向本案立案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 达
书记员:贾艳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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