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明祥,丹阳市陵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南路139号。
负责人傅少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鹏飞,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玉辉 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 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
书记员:陈志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