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建军,现任沧州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英,沧州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办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军与被告王淑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建军撤回对被告王淑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文贵 人民陪审员 白金君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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