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案外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佳木斯市圃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理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守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佳木斯监狱。
再审申请人任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郊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曲慧敏
审判员 仲维建
审判员 朴雪梅
书记员: 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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