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任某某要求宣告曹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与申请人任某某是夫妻关系,于1994年4月下落不明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曹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某某申请宣告曹某某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第36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曹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某某申请宣告曹某某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第36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曹某某死亡。
审判长:栾丽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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