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晓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达
书记员:胡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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