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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姜海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姜海生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武利飞,男,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海生,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锁与被告姜海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锁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顺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广锁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顺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广锁负担。

审判长:马达

书记员:胡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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