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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上海市崇明县鲁某农资服务部、山东商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洪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鲁某农资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经营者:刘申波。
  被告:山东商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长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县鲁某农资服务部、山东商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8月26日,原告任某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系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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