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
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王伟力
安国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伟力。
被申请人安国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安国市升级工程小区。
申请人任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任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刘雨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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