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任小伶与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小伶。
被告:付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曹炜,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区新华西道34号。
委托代理人:崔雅娜、高雨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某分所律师。

原告任小伶与被告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景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小伶,被告人寿财险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崔雅娜、高雨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付某某与原告任小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付某某为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300000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唐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据被告付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由被告付某某按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6194.52元(医疗费37914.52元+取内固定物费用5000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寿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12378.63元(护理费8270.88元+误工费248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503.75元),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寿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110000元;原告属于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的损失为20886.58元[(46194.52元-10000元+112378.63元-110000元+鉴定费3200元)×50%],未超过30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寿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20886.58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被告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任小伶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任小伶事故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任小伶事故损失人民币20886.58元,合计140886.5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任小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元,被告付某某与原告任小伶各承担28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景余

书记员:纪红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