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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恒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子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原告任子恒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任子恒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子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子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任子恒负担。

审判员  房云静

书记员:韩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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