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蔡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88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应退585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敏 代理审判员 郭娟 人民陪审员 陈娟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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