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军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法定代理人:贾向前。被告:贾向前。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贾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任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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