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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2036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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