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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坤,男。
  被告: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负责人。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于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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