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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长与周某某、向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国长
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向伶
海南东泰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佳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任国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向伶,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海南东泰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高隆路307号8栋。
法定代表人:周克顺,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佳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西路28号华荣府小区D幢商业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中秋,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长诉被告周克顺、向伶、海南东泰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佳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国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国长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任国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国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国长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任国长负担。

审判长:邹围

书记员: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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