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国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孙元清,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志,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国有诉被告牟某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任国有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石峰
人民陪审员 赵爱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
书记员: 刘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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