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县隆某家庭农场,住所地任县邢家湾镇付东村。经营者:王国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北二环南侧。法定代表人:干淑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任县隆某家庭农场与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2018年10月15日,原告任县隆某家庭农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县隆某家庭农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县隆某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员 刘顺华
书记员: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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