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县永福庄某某一村村民委员会
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任县永福庄某某二村村民委员会
王朱辰
任县永福庄某某三村村民委员会
刘利飞
任县永福庄某某四村村民委员会
李计林
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毛国芹
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一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仁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朱辰,农民。
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利飞,农民。
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倪会群,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计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国芹,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一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二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三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计林、李某某、毛国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诉争之地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为此,原告所诉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一村村民委员会、任县永福庄某某二村村民委员会、任县永福庄某某三村村民委员会、任县永福庄某某四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诉争之地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为此,原告所诉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县永福庄某某一村村民委员会、任县永福庄某某二村村民委员会、任县永福庄某某三村村民委员会、任县永福庄某某四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审判长:刘顺华
审判员:郝晓芳
审判员:张舵
书记员: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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