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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任麒麟、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任某某,性别:××,住房县。
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任麒麟,性别:××,现住房县。
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山苑37号楼二单元1-101.
申请人任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任麒麟挂靠在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房县国家保密局工程。被申请人任麒麟于2015年11月中旬,因保密局工程资金周转不灵,向申请人任某某借款20万元,申请人任某某向他人借款20万后于2015年11月18日将20万元转到被申请人任麒麟账户,任麒麟在当天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任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计月息3分)期限三个月(到期本息结清),借款人,任麒麟,2015.11.18号。”期满后,被申请人任麒麟未按约偿还。现申请人任某某欲起诉被申请人任麒麟履行还款义务,因房县国家保密局尚有工程余款未给付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此申请人任某某请求冻结房县保密局应给付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房县国家保密局尚未领取的工程款中冻结28万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任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景大喜

书记员:卢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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