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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北瓜等与被告正定县牛某某村民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北瓜
任俊美
任俊招
任俊美
王子山(河北石家庄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
正定县牛某某村民委员会
王志伟(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焦新房
王桃气
邬来夫

原告任北瓜,男。
原告任俊招,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俊美,男,系任北瓜之子。
原告任俊美,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子山,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定县牛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新房,男。
被告王桃气,男。
被告邬来夫,男。
原告任北瓜、任俊美、任俊招与被告正定县牛某某村民委员会、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俊美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正定县牛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村委会指使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等人用水泥将原告家大门堵死.经协商被告拒不拆除腾清,但被告正定县牛某某村委会否认指使被告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用水泥堵原告家的工厂大门,被告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也否认用水泥堵原告家工厂的大门,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实施了用水泥堵原告家的大门行为,而原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是他人用水泥堵住了原告家工厂的大门,原告起诉四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5元,本院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村委会指使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等人用水泥将原告家大门堵死.经协商被告拒不拆除腾清,但被告正定县牛某某村委会否认指使被告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用水泥堵原告家的工厂大门,被告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也否认用水泥堵原告家工厂的大门,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焦新房、王桃气、邬来夫实施了用水泥堵原告家的大门行为,而原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是他人用水泥堵住了原告家工厂的大门,原告起诉四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5元,本院免收。

审判长:吴玉光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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