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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张某某等与沧州市盐业集团青锋盐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盐业集团青锋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青锋农场。法定代表人:李如建,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任某某与沧州市盐业集团青锋盐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张某某、原告任某某共同承担。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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