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盐业集团青锋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青锋农场。法定代表人:李如建,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任某某与沧州市盐业集团青锋盐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张某某、原告任某某共同承担。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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