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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湖北鑫城普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务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春,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鑫城普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鹤鸣路。
法定代表人:杨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签收文书。
被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白沙洲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怀亮,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签收文书。

原告任某与被告湖北鑫城普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怀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3元,减半收取2367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硕 审 判 员   李 传 祧 人民陪审员   梁 大 敬

书记员: 邱 梦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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