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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能与易某某、鼎和保险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能
徐津生(湖北赤壁蒲圻法律服务所)
易某某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匡衡(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任某能。
委托代理人徐津生,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和解、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等。
被告易某某。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鼎和保险湖北公司)。
负责人庄有才,鼎和保险湖北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衡,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能诉被告易某某、鼎和保险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婧

书记员:钱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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