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高秀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任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秀兰参加了案件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任某某诉称,申请人任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份无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宣告王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身份证号:。与申请人为夫妻关系。王某某于2011年10月份无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在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无音讯,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高营派出所、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9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任某某陈述、户口簿、公告、派出所、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1年10月份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方寻找后仍无音讯,法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涵 审 判 员 武晓彬 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
书记员:崔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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