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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货车司机,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景,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货车司机,住湖北省应城市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宏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西流湾45号黄埔人家长江明珠8栋2单元11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81966068F。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代理权限为代理诉讼、并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代收法律文书、并有权接受本案调解、和解、判决所确定所有的执行标的物等。
被告伍会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货车司机。
被告涂生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货车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山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荆州中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唐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启学,男,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佟某、武汉宏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会辉、涂生忠、财保荆州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佟某、武汉宏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佟某、武汉宏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佟某、武汉宏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任某某、佟某、武汉宏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兰木祥 审 判 员  范雄斌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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