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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务工。
被告蔡某,务工。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武汉欢乐无限音乐会所上班相识。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蔡某先后以交话费、买衣服、找工作需押金等理由多次向原告任某某借款,原告任某某通过银行卡刷卡消费、银行卡转帐等方式先后向被告蔡某合计支付20000元。2015年9月、10月,原告任某某多次通过电话的方式向被告蔡某催要欠款,被告蔡某在通话中承认下欠原告任某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于10月份还款10000元,余款10000元每月偿还2000元。后被告蔡某并未按承诺期限偿还上述借款。2016年4月,被告蔡某再次以需路费及上班体检需费用为由向原告任某某借款,并承诺会尽快偿还以前的欠款,原告任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红包及银行转帐方式借给被告蔡某400元。后被告蔡某没有履行还款承诺,原告任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基于朋友关系及对被告蔡某的信任,原告任某某先后多次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信用卡转帐及微信红包转帐等方式借款给被告蔡某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虽然没有欠条等直接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原告任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刷卡消费记录、信用卡转帐及微信红包转帐凭证等间接证据,以及电话录音中被告蔡某承诺还款的陈述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真实的借贷关系。对于刚刚踏入社会的年青人来说,诚实守信是必须遵循的基本生活准则,原告任某某借款给被告蔡某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20400元对于原告任某某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被告蔡某也曾多次承诺偿还借款,其失信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蔡某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任某某要求被告蔡某偿还借款2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蔡某未按承诺的期限偿还上述借款中的20000元借款,应当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上述借款中的400元双方既未约定利息也约定还款期限,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任某某要求被告蔡某按信用卡计息方式支付借款20400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是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任某某借款本金204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蔡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艳军 审 判 员  周 莺 人民陪审员  张华军

书记员:聂少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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