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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吴某某、廊坊市鹏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代理人:闫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王环,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鹏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2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蕾,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朋朋,该公司职员。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廊坊市鹏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廊坊市鹏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为1017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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