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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仲某某、陆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芬,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迅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百盟物流产业园招商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马银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豫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井岗山路1号。
负责人:蔡雪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仲某某、陆地、沭阳县迅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 牛晓静
审判员 朱晓霞
人民陪审员 张金定

书记员: 杜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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