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河北张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37号。负责人:娄伟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星群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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