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某,系李寅之父。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佑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欠购房款,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李寅给付原告任某某欠款125万元,自2016年1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任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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