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吴某欢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贾晓珂
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刘艳华
原告任某某,无业。
原告吴某欢,1991年12月15日,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晓珂。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城双子座B座8层。组织机构代码76935890-9。
代表人蒋洪。
委托代理人刘艳华。
原告任某某、吴某欢与被告贾晓珂、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吴某欢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晓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吴某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吴某欢撤回起诉。
审判长:童凯声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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