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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任某某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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