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任某某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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