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琴,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利,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华冶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北路和尚坟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邓瑞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华冶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员 王大启
书记员: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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