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106,8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怀臣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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