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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付某某,男,1979年11月29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文军

书记员:唐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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