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西侧邮电局北侧。法定代表人:窦爱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白小卫,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周卫丰,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艳云,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任丘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白某某、白小卫、周卫丰、韩艳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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