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门桥镇106国道西侧九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3193033C。法定代表人:张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卫,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太,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荣某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现代城)一号院2-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付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青,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某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文生
书记员:王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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