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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和诉任建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和
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任建和

原告任某和。
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建和。
原告任某和与被告任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建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任建和向原告任某和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无理,应负清偿之责,但是被告出具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当视为无息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任建和偿还原告任某和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任建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任建和向原告任某和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无理,应负清偿之责,但是被告出具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当视为无息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任建和偿还原告任某和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任建和承担。

审判长:刘伟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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