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颖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晓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仲雅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晓东(系仲雅莹父亲)。
第三人:仲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仲韡与被告仲晓东、胡某、仲雅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仲韡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仲韡负担。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卜雯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