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集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编号:XXXXXXXXX,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W,国家:中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XXX号XXX栋XXX室,送达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12路长虹科技大厦14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月,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虞美群,公司风控经理,送达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12路长虹科技大厦1409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金赣珠宝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5EU9F53,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MA5EU9F53A,国家:中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XXX号金苹果创新园A栋16楼,送达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XXX号金苹果创新园A栋16楼。
法定代表人:林云,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钟葱,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豪苑路XXX号亚豪城市广场状元楼3幢904室。
被申请人: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编号:XXXXXXXXX,国家:中国,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武雁冰。
申请人深圳市集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金赣珠宝有限公司、钟葱、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18年9月发出(2018)沪0114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股权等财产。申请人深圳市集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集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钟葱持有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298.78元的股票3154股(详见保全申请书及财产线索)、期限为三年(详见保全申请书及财产线索)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7700元的股票110000股(详见保全申请书及财产线索)、期限为三年(开户行、银行账户见财产线索)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居勇敏
书记员:居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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