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某
孙振杰(北京青天律师事务所)
王磊(北京青天律师事务所)
王某
段某某
原告仲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振杰,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诉被告王某、段某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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